性騷擾報成性侵 三立判賠30萬定讞

三立電視台多年前報導時任體委會吳姓處長涉嫌性騷擾女工讀生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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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內容卻出現「性侵」字樣。最高法院今天判決撰稿記者與三立應連帶賠償30萬元定讞。根據法院判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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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三立根據爆料採訪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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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在民國99年7月報導吳男涉嫌性騷擾女工讀生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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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但在報導內容副標題、動畫出現「性侵」字樣。吳男批評報導不實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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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損害他的名譽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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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憤而打官司向三立及撰稿記者求償200萬元。三立及撰稿記者辯稱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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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報導並未斷言吳男性騷擾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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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雖然出現性侵字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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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但篇幅極小不足以混淆視聽,況且記者撰稿前有向吳男等人查證,報導攸關公共利益。性侵與性騷擾兩者的定義,本來就有重疊的模糊地帶。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,女工讀生證稱吳男曾用公文夾碰觸她的身體,且旁人也曾聽說此事,三立報導前有合理查證,報導性騷擾疑雲部分,未侵害吳男名譽權。然而,三立誇大內容,將性侵混用於性騷擾報導中,恐讓人誤認吳男以暴力或不法手段猥褻對方,應與記者連帶賠償30萬元。案經上訴,最高法院駁回定讞。1050503(中央社)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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